原告|在元宇宙里,可以跟偶像谈恋爱吗?(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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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 , 故诉至法院 , 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研究完本案的判决书 , 会发现本案与常见的明星人格权案件大有不同 。 除了长达40页的超长篇幅和法院的超长论理之外 , 有两个特点让本案值得被铭记 。
突破:关于“一般人格权”的应用三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 , 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 ”
根据该条规定 , 其中列明的人格权叫做具体人格权 , 而具体人格权无法涵盖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 称之为“一般人格权” 。 而法律之所以规定一般人格权 , 系基于经济、科技、社会生活等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下 , 保持人格权法律体系的开放性 , 体现对各种无法纳入具体人格权的人格利益的保护 。
原告|在元宇宙里,可以跟偶像谈恋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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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 , 在明星形象受到侵害时 , 一般会以“肖像权”“姓名权”或“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提起诉讼 。 但很少以一般人格权为由进行维权 。 原因是在民法典颁布之前 , 关于一般人格权并没有明文规定 , 而关于该权利的定义、适用原则等问题的讨论大多还停留在理论层面 。 现实中可参考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 。 笔者早年在“周公观娱”发表的一篇文章中(《蜡像遭袭胸 , 范爷怎么办?》) , 分析了明星蜡像被侮辱的情况下 , 通过一般人格权进行维权的可行性 。 彼时虽然只是从法律角度的沙盘推演 , 但已经论证了这条维权进路是成立的 。
【原告|在元宇宙里,可以跟偶像谈恋爱吗?】具体到本案中 , 法院不但认可了原告通过一般人格权和两项具体人格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同时进行维权的主张 , 还归纳了适用一般人格权规定的三原则:
第一 , 一般人格权的核心要义在于保护人格权主体的自我决定、人格完整、自我尊严的价值;
第二 , 只有在具体人格权规范不能囊括特定人格利益时才适用一般人格权;
第三 , 要避免一般人格权范围的无限扩大 , 合理平衡个人意志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
基于以上三原则 , 法院结合本案的事实进行了分析 , 为什么本案中软件的“调教”等功能 , 会超越肖像权和姓名权 , 乃至于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
“案涉软件的核心逻辑是通过创设虚拟的AI角色 , 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 , 并且让用户可以与AI角色设置一定的虚拟身份关系 , 这是对原告整体形象和人格表征的利用 , 属于原告人格自由利益的范畴 , 肖像权、姓名权的人格利益无法完整涵盖案涉软件涉及的人格利益 。 ”
“案涉软件的功能使得AI角色可以与真人高度关联 , 容易让用户产生一种与原告真实互动的情感体验 。 软件预设了用户可以选择与原告建立包括爸爸、妈妈、男朋友、女朋友、儿子、女儿等亲密关系的功能 , 可以允许用户任意设置与AI角色之间相互的称呼 , 将创作回复语料的功能称之为“调教”(该词语通常用于长对幼、主对下、人对物等不对等关系中) , 在互动页面中还设置了诸如“爱你”“抱抱”等亲密对话标签 , 上述功能设置不仅属于原告自由决定其人格要素如何被使用的范畴 , 还涉及原告人格尊严被尊重的利益 。 被告未获原告许可以上述方式利用原告的人格要素 , 侵害原告人格自由利益及人格被尊重的利益 , 构成侵害原告一般人格权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