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 , 关于“职业放贷人”已经收取的利息 , 借款人可以申报并要求退赔 。 根据《意见》第五条的规定 ,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 , 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 ”《刑法》对违法所得的规定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
四、已生效判决的原告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情况
如果能找到证据充分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的原告就是个“职业放贷人” , 那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 重新作出判决 。 这种情况属于有新的证据 , 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情况 。
由于职业放贷行为是无效的 , 如果法院原判决是要求归还利息的 , 则再审后肯定就不会再有利息了(通常支持一定的资金占用费) 。
五、总结
“无资质放贷”行为无效!
“职业放贷人”收取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公民应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 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
民间借贷 , 谨慎行事!
【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 , 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 , 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
三、《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但是 , 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
第一条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民间借贷案件 , 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 , 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通报 , 由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
第二条征收税费的范围为职业放贷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给付的利息收入 。
第三条案件办理过程中 , 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认为案件符合协助征收税费的类型和范围的 , 及时出具《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信息告知书》 , 将职业放贷人名单、身份和本金、利息收入等情况通报给当地税务机关 , 由税务机关对其依法征税 。
根据在案证据 , 尚难以明确利息收入等情况的 , 可以先行将裁判结果及执行到位款项等基本事实和征税线索向税务机关通报 。
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
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 , 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
针对当前职业放贷高发等实际情况 , 人民法院要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征 , 结合各地实际 , 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 , 进行重点管理 , 并每季度向公安、检察机关等协同治理单位通报情况 。 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有公职人员的 , 应当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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