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职业放贷人”的法律风险≠借款合同无效( 四 )


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 , 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 , 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 , 以下各项同) , 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 , 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 , 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 , 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 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 , 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 , 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
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 , 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项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 , 可以将其从职业放贷人名录上撤出 。
涉职业放贷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 , 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应慎用拘留、罚款、布控、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等措施;对于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 , 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税务部门通报 , 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税 。
对涉及职业放贷人的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 并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见面 , 查清债权债务真实情况 , 尽早发现违法犯罪事实 , 精准有效打击犯罪行为 。 对于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后 , 债权受让人提起诉讼的 , 要加强审查 , 防止通过债权转让规避监管 。
六、《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 ,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 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 以营利为目的 ,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 情节严重的 ,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 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 , 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 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 , 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 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 , 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