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抗辩借款金额不实(出借人已经预扣借款利息的) , 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 而出借人仅称现金交付时 , 由出借人承担交付借款金额的举证责任;
2.借款人抗辩已经归还借款 , 如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单笔借款 , 对于借款归还的事实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 , 但对借款人提交的凭证系支付他人的证据时 , 可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
3.借款人抗辩已经归还借款 , 如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借款 , 借款人已经提供付款凭证的 , 而出借人主张偿还的系另外借款或其他债务的 , 由出借人对此事实承担举证责;
【培训机构|“职业放贷人”的法律风险≠借款合同无效】4.借款人抗辩已支付利息明显超过约定利息的 , 并提供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支付给第三人的付款凭证等初步证据的 , 由出借人对未超过约定利息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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