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的英译:为西方认识当时古代中国法律提供了条件
西方人很早就开始关注中国法律。元代马可·波罗所撰的《马可·波罗行纪》已有许多有关中国法制状况的描述。公元17、18世纪,耶稣会士来华,他们将在华见闻编纂成书,其中一些书籍涉及中国的司法制度,如利玛窦的《利玛窦中国札记》、曾德昭的《中华大帝国志》等。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魁奈、伏尔泰等都是通过阅读耶稣会士的著作得以了解中国法律的。但是,耶稣会士的著作存在一定缺陷,耶稣会士或是由于对中国法律体系及其传承缺乏了解,或是由于个人认识理解问题,他们的表述有时不是很准确,甚至谬误。1810年英国人托马斯·斯当东将《大清律例》翻译为英文并在伦敦出版,西方人才首次见到了完整的中国法典,对中国具体的法律条款有了直观的认识。以此为起点,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792年,英国政府派马戛尔尼使节团访华,伦纳德·斯当东(Sir George Leonard Staunton,托马斯·斯当东之父)被任命为使节团书记,时年11岁的托马斯·斯当东作为见习侍童,一同前往中国。已经掌握四种语言的托马斯·斯当东在去往北京的船上学会了中文。1797年,他进入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后因新生奖励分配不公,父亲让其退学。1798年,他获得东印度公司提供的广州英国商馆的中国文书一职,1808年任商馆翻译。1800年,托马斯·斯当东到达广州不久,“朴维顿号”(又译“天佑号”)事件发生,当时的英国水手向中国渔民开枪,打伤一人,另一人落水而亡。清政府要求英方彻查此事,并交出凶手。英国方面则提出请求,希望英方官员出席案件审理——此事被后世视为影响此后中国近代历史百年的领事裁判权问题的开端。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主席霍尔发现,中国政府处理该案件时依据的是《大清律例》,便希望英国人也能获取一份当时中国印行的法律条文,但是,两广总督吉庆不愿意把相关条文交给英国人,只从中摘录了6条,印制了100份。于是,霍尔就请托马斯·斯当东将这6条翻译成英文。这六条条文分别是:(1)疑窃杀人,即照斗杀论,拟绞。(2)将鸟枪施放杀人者,以故杀论,斩;杀(伤)人者,充军。(3)罪人已就拘执,及不拒捕而杀之,以斗杀论,绞。(4)诬良为窃,除实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充军。(5)误伤人者,以斗殴伤论,验伤之轻重,坐罪。(6)酗酒生事者,该发遣者,具发烟瘴地方为奴。或许,正是这样一项翻译任务,引起了托马斯·斯当东学习中国法律、翻译《大清律例》的兴趣。他认为,英国人之所以在与清王朝进行商业贸易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主要是因为“对中国法律的精神就存在错误的或不完善的认识”。为全面了解中国法律,以便在中英之间出现冲突时,更好地维护本国利益,托马斯·斯当东设法找到了两个不同版本的《大清律例》,经过比较后,他开始着手翻译《大清律例》全本。1808年,他在返回英格兰的船上完成了法典的翻译。回到英国后,书商卡德尔和戴维斯以500英镑的价格购得了此书的版权。此后,托马斯·斯当东在《大清律例》一书的译者序和附录文件上花费了很长的时间,直到1810年3月《大清律例》(Ta Tsing Leu Lee)才正式在伦敦出版。这是中西法律文化交流史上的重要事件,标志着中国法形象在西方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西方人终于能够通过译文,直接阅读中国的法律条文了”。
托马斯·斯当东英译《大清律例》采用的底本是乾隆五年颁行的。他将《大清律例》的436条律文全部译出作为正文,英译本附录包含了少量翻译的例文以及一些相关的谕旨。全书分为序言、目录、正文前引文、正文、勘误表、出版社书目六个部分。正文部分,托马斯·斯当东将其分为七部分,与《大清律例》的结构相对照,分别是名例律(General Law)、吏律(Fiscal Law)、户律(Civil Law)、礼律(Ritual Law)、兵律(Military Law)、刑律(Criminal Law)、工律(Law relative to Public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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