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810年《大清律例》英译本出版以后,欧美学者对中国的法律进行了长达百年的研究,大致呈现两大特征:一个特征是,鸦片战争前在中国沿海地区,外国的水手、商人和中国人时有冲突,这段时间主要会发生涉及外国人的刑事案件,所以欧美人主要关注的是《大清律例》中有关刑事的规定。鸦片战争后,随着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不仅获得了在华领事裁判权,还获准在中国开办工厂、建立教堂传教,来华人士和中国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个时期欧美人开始关注《大清律例》中有关民事关系的规定。另一个特征是,鸦片战争前,欧美人士对待《大清律例》的态度主要是批评性的。比如1834年5月《中国丛报》(第三卷)刊发了马礼逊的一篇专门论述中国杀人罪的文章,在当时在华西方人中有一定的代表性。鸦片战争后,西方学者逐步告别对《大清律例》的集中批评,开始关注民事关系并介绍一些原则性的制度。到20世纪初,一些学者又从文化角度解读中国法律制度,阐释中华文明的合理性。
以后世的角度来审视,当时《大清律例》的翻译,对于西方认识中国法而言非常重要且珍贵,自此西方人“可以通过他们的法律找到可靠的证据,而且这些法律不是中国的崇拜者或是仇恨者带有偏见的空洞说辞,而是这个国家丰富的、原原本本的成文法”。一方面,它澄清了19世纪以前,尤其是启蒙运动时代西方对于中国法形象的争论。1810年《大清律例》的翻译使得西方第一次从中国法实证文本角度,分析中国法形象,并试图在赞美和批评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但是,我们也必须要认识到,另一方面中国古代法的形象在西方经过赞美与批评的历史起伏震荡,在《大清律例》被翻译后趋向平稳,但是这个所谓的平稳,其背后也包含着当时西方对中国法形象的摒弃以及对自身法律正当性的确信。在19世纪初,受到英译《大清律例》述评的影响,“西方法学中心主义”开始形成。在当时西方学者的眼中,古代中国法形象的落后性、封闭性逐渐成为一种截然不同于启蒙时代的形象出现在西方,成为一种新的“他者”。
《大清律例》英译本的历史局限
坦率来说,《大清律例》英译本的出版不是偶然的,它是时代的产物。从正面来说,《大清律例》英译是中外法律文化交流史上的一次对话,促进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对外传播,但是,从其所处的历史时代来看,客观上也标志着当时中国封建王朝“大量珍贵的法律资料”的泄露。这些内容后来也确实为英国殖民主义侵略者所利用,进而造成了插手当时中国司法审判、干涉中国司法等等危害。《英国评论》(British Critic)就说:“我们衷心祝贺斯当东爵士的成功,他有权得到公众最好的感谢(the best thanks),因为他的译本中有大量的我们以前未有的宝贵信息。附录中的文件直接来源于中文,是译本中最有趣的部分,使得材料明晰起来。”《英国评论》的这段话将《大清律例》译本上升到了一个政治高度,有着明显的实用目的。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英国建立了海上殖民霸权,不断寻求在海外扩张殖民地。古老而富足的古代中国是其扩张的重要目标,英国政府曾几次遣使来华,研究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对外关系成为英国政府需要。《大清律例》英译本完成后,成为当时西方解密清王朝法律和社会最不可或缺的脚本,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时英国的海外扩张与殖民需求。
《光明日报》( 2022年02月26日 10版)
【 中西!《大清律例》的1810年:中西法律文化交流史上的一次对话】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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