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最终解释权怎么写( 四 )


一、问题的提出 (一)商家附加“最终解释权”条款的用意 目前 , 消费领域中存在着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 , 一些商家频繁利用这类格式条款 , 逃避法定义务、减免法律责任 , 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其中越来越引人关注的 , 当属“最终解释权”条款 , 即商品促销广告中最流行的用语??“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
[1] 在商品促销广告中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最后的解释权归其所有 , 这一作法不仅为许多商家所乐于采用 , 而且使“最终解释权”发展成为了许多行业业内约定俗成的一个用语 。商家们认为 , 举办促销活动 , 如果不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 , 遭遇纠纷时 , 就会陷入无法摆脱的被动境地 。
甚至还有人称 , “最终解释权”条款是专门为对付那些投机取巧、专钻空子的消费者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2] 乍听这一说法 , 会觉得颇有几分道理 , 但事实并不是那么简单 。
为突出促销目的 , 商家往往把“打折”、“优惠”、“赠送”等内容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大肆宣传 , 为达到从视觉、听觉上刺激消费者感官的效果 , 其宣传内容总能理解成多种意思 。而消费者往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 , 才知道自己对广告的理解不能和商家对广告的解释达成一致 。
这时 , 商家用最小字体 , 写在商品促销广告最不起眼的地方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将被推到前台 , 熟练地套用一句:“既然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活动‘最终解释权’的归属 , 就应按照约定内容执行 。”以排除消费者的理解 , 坚持符合自己利益的解释 , 从而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 。
商家这种做法 ,  等于从一开始就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不平等的合同 ,  将自己置于一个强势地位 , 一切自己说了算 , 钻法律空子的同时也愚弄了消费者 。可见 , 大多数商家在商品促销合同中用格式条款形式保留“最终解释权” , 意图在于使“最终解释权”被赋予某种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 , 从而在与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 , 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二) “最终解释权”的界定 从文学角度看 , “最终解释权”一词的字面意思很简单:“最终”是指最后、末了 , 再没有回旋余地 。“解释”是指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 。
“最终解释权”就是 , 最后的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 。但从法律角度来讲 , “‘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 , 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
[3]目前 , 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对本文所提到的对商品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这一概念作出明确解释 , 而我国学术界对它也没有比较明确界定 。笔者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是:商品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 , 是指在商品促销广告的内容存在漏洞或者当事人对商品促销广告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的场合 , 对漏洞或争议内容作出最后决断性说明的权力 。
(三)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性质 “所谓格式条款 , 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 ,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又称标准合同、标注条款、格式合同等 。” [4]典型的格式条款主要存在于邮电、铁路等垄断性行业 , 在不存在垄断性的行业 , 如商品零售业 , 为了简化交易 , 节约时间 , 某些情况下也会使用格式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