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促销广告的内容是商家预先拟定、由其单方提供、未经与消费者协商、不允许消费者予以修改或补充并且将反复适用于不特定公众的 , 具有格式条款的一些主要特点 , 一般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因此 , 商家在其商品促销广告中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就属于格式条款 。
(四)“最终解释权”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合法权益 “最终解释权”条款给了商家一个无限大推卸责任的空间 , 深入究之 , 商家这一行为着实侵害了消费者的诸多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到第15条 , 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 , 概括起来包括: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获得补偿、赔偿的权利;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接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人格尊严、民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
正是基于这些权利 , 在法律的保护下 , 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权利 。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提出种种诱人的、似是而非的优惠条件 , 待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消费者跌入消费陷阱后 , 仗着隐 。
5.合同上面有条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是什么意思指若合同中出现争议点 , 则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
一般情况下 , 这种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甲方没有排除对方权利 , 加重对方义务 , 就可以视为有效的格式条款;如果合同中存在排除对方权利 , 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文 , 并具有最终解释权归甲方的条款 , 该条款是无效的 , 属于无效条款 。
是一种违反法律行为 , 因此一旦对簿公堂 , 这一条往往第一个就被毙掉 。合同的解释由合同法的明确规定 , 约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因此 , 你可以建议甲方删除该条款 , 也可以无视该条款 。
扩展资料:
《合同法》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 该条款无效 。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最终解释权是什么、什么意思你好 , 最终解释权到底是不是一种权利 , 其性质该如何认定 , 我们可以从合同解释理论以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两个角度加以分析 。
(一)从合同解释理论上看 , 对合同的理解不等于对合同的解释 , 更不等于对合同享有解释权 。合同的解释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而又相当复杂的问题 。
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 ,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 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 。它有广义、狭义之分 。
广义的合同解释 , 是指所有的合同关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 , 也就是笔者所界定的“对合同的理解”;较狭义的合同解释 , 是指按照通常的理解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 , 也就是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解释”的含义 。当采用此种含义时 , 对于同一项合同条款可能有两个以上解释(因为对同一合同条款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通常理解);最狭义的合同解释 , 是指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 , 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 , 也就是司法机关行使对合同的解释权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