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师招聘备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二 )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 , 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 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 , 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 , 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 , 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 , 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 对高中阶段学生 , 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 , 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 , 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 ,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 , 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 , 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
【第十七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 , 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 , 受理申诉申请 , 组织复查 。 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 , 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
【第十八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 , 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
综上所述 ,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 , 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 , 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 , 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 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 , 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 , 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 , 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 《规则》强调 ,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 , “符合教育规律 , 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 , 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 , 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
《规则》指出 , 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 , 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 同时 , 根据程度轻重 , 《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 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 , 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 , 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 , 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 , 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