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窑|御窑遗址申遗丨御窑遗址在申遗保护中再现“官搭民烧”的生产布局

景德镇御窑厂是明、清两代御用瓷器的专门烧造场所 , 由内务府委派官员“督陶” , 为我国历史上烧造时间最长、规模最大、工艺最精湛的皇家瓷厂 , 是中国瓷业发展巅峰时期的产物 。
御窑厂烧造任务繁重时 , 厂内窑口不能满足烧造需求 , 便将部分瓷器交于民窑烧制 , 初为权宜之举 , 但却有效弥补了御窑厂窑口不足的问题 。 久之 , 形成了“官搭民烧”制度 。 从制度实行之初的以征调、索取民窑之实 , 逐步发展成为民窑产能共享、装饰创新的途径 , 促进了官窑、民窑间烧造技术的交流、制作工艺进步 。
官民窑关系从“剥削”与“被剥削”关系 , 逐步转变为“设计”与“生产” , “分工”与“合作”的新关系 , 这也是清代景德镇瓷业繁荣 , 艺术成就达到世界巅峰的重要原因之一 , “官搭民烧”制度对景德镇以御窑为中心的生产布局产生了深刻影响 。

明清时期的“官搭民烧”制度
1.明清时期“官搭民烧”制度的形成
景德镇瓷业生产中的“官搭民烧”制度 , 始于宋元时期民窑“有命则贡 , 无命则止”的定购制度 , 英宗时期就有“正统元年浮梁县民进瓷器五万余 , 官偿以钞” 。 从明洪武开始 , 景德镇官、民窑并存 。 洪武二年(1369)在景德镇设陶厂 , 洪武三十五年(1402) , 设置御器厂 , 专烧宫廷用瓷 。 有官窑20座 , 宣德时(1421—1485)增至58座 , 各有专用 。 朝廷内务府每年提出式样 , 委派中官督造 , 制品有极高成就 。
明代 , 景德镇官窑、民窑之间关系带有以官压民、以官限民、以官剥民的现象 。 朝廷瓷器烧造任务连年加重 , 官窑难以完成 , 地方官员采用“官派民烧”“官搭民烧”这一办法 , 将部分烧造任务分派给民窑烧造 , 以提高加产量 。 如“旧规本厂凡遇部限瓷器 , 照常烧造 , 不预散窑 。 惟钦限瓷器数多限逼 , 一时凑办不及 , 则分派散窑 , 择其堪用者凑解 , 固一时之权法也” 。 《江西大志·陶书》记载了这种变相盘剥民窑的情形 , “官匠因循,管厂之官,乃以散之民窑,历岁相仍 。 民窑赔赃 , 习以为常” 。
到了清代 , 由部分瓷器“官搭民烧”进一步向“尽搭民烧”转变 , 推行“法缗与市肆” , 促进“官民竞市” 。 唐英《陶冶图说》中说:“瓷坯既成 , 装以匣钵 , 送至窑户家 。 ”乾隆八年九月十七日《唐英奏折》载:御窑厂给承烧窑户的酬劳“与市价均适” 。 唐英还对窑户“窑价公发之外 , 添增酒食” 。 以致“(窑民)乐趋之 , 仰给窑者日数千人 , 窑户率以此致富 。 ”郑廷桂《景德镇陶录》中说:“柴窑多烧细器 , 槎窑多烧粗器 , 前代厂制 , 一窑兼用柴槎四六配烧 , 今悉搭民窑 。 ”《陶录余论》中提到:“自国初烧造龙缸未成 , 至唐窑始复其制 , 搭民窑烧 。 ”“今则厂器尽搭烧民窑 , 照数给值 , 无役派赔累也” 。 表明乾隆时期的官瓷民烧 , 已成为御用瓷器普遍的生产方式 。 清代的御器厂规模较明代也明显缩小 , 其作用也由原来完整的陶瓷生产体系逐渐转变为一个陶瓷设计和开发的研究性基地 。
2.“官搭民烧”对景德镇瓷业发展的影响
明代后期和清代御窑都采用“官搭民烧”的办法 。 在“官搭民烧”制度下 , 御器厂只完成制坯至彩绘等前面的工序 , 然后在“包青窑”中完成瓷器的烧成 。 所谓“包青窑” , 即“包烧 , 烧坏了还要包赔”的民窑 , 而且瓷器的烧成与窑中的位置关系甚大 , 官瓷往往占用窑中最好的火位 。 因此 , 明代在御用瓷的器型、工艺管理严苛的环境下 , “官搭民烧”制度 , 成为剥削民窑、转嫁风险的一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