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 , 把视野转向政治哲学 , 我们会发现理性与权威之间存在着或许难以调和的矛盾 。 根据通常理解 , 理性意味着一个人的自律(autonomy) , 也即我们面对现实情境根据自己的慎思判断做出选择并据此行动;权威则指的是我们放弃自律 , 接受他律(heteronomy) , 根据自我之外的某个人或组织的判断而行动 。 如果我们用自律或理性作为现代社会中个人的本质特征 , 又把向公民发号施令的权威归属于国家 , 那么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就立刻变得紧张起来:如果个人接受国家的权威 , 似乎就放弃了理性;反之 , 则有无政府主义的隐忧 。 这意味着想要证成法律及国家意志对于个人行动所具有的影响 , 就必须消除权威和理性之间的矛盾 。
最后 , 如果从实践哲学角度出发 , 我们可以将“应该做某事”所体现的规范性理解为“我有做此事的理由” , 且这个理由可以支持或证成我的行为 。 按照这种理解 , 我们遵循法律是由于我们具有支持或证成这样做的理由 。 那么这种理由是什么呢?它是法律所独有的、不同于其他理由类型的理由吗?它是否属于道德理由?这个理由是直接作用于我们 , 还是通过激发我们原有的理由而产生作用?
以上三方面问题 , 都是拉兹试图通过讨论“法律权威”来加以解决的 。 毫不夸张地说 , 这是一场“以一敌三”的多线作战 , 也正因为如此 , 拉兹的影响超越了法哲学与法学领域 , 遍及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元伦理学乃至整个哲学领域 。 细致分析拉兹的学说恐怕都不是一部著作可以完成的任务 。 不过总括来说 , 拉兹是通过“权威的服务观”来解决这三方面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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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兹
拉兹的权威观念包含三个要素 。 其一 , 一切权威指令应当基于这些指令所适用的对象 , 并与这些指令所包含的情境相关(依赖性命题);其二 , 承认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而言具有权威的通常和根本方式 , 就是表明权威适用的对象 , 如果承认所谓的权威指令具有权威性拘束力 , 并试图遵循它们而非遵循直接适用于他的理由 , 就能够更好地遵从适用于他的这些理由(通常证立命题);其三 , 权威所提供的行动理由并不是对既有行动理由的额外补充 , 而是对它们的替代(优先性命题) 。 其中前两个命题构成“权威的服务观” 。
依据这种观点 , 权威并不是提出与行动者固有理由不同的理由 , 而是提出一种指引行动者如何处理自己固有理由的方案 , 也即“二阶理由” 。 行动者根据法律的命令 , 会放弃固有理由中的一些 , 同时保护或强化其中的另一些 。 这就使得行动者形成了基于固有理由的“新理由” , 它因法律而得以生成 , 是对固有理由的取代 。 这种复杂的理由构造 , 一方面坚持了理性或自律的要求 , 也即行动者的理由都源于其自身;另一方面也满足了权威的要求 , 即行动者的行动不是源于自身判断而是权威的判断 。 这意味着理性和权威并不必然冲突 。 此时 , 如果遵循法律能够比人们自己慎思后的行动更好地满足正当理由的要求 , 也即“通常证立命题”得到满足 , 法律便具有正当权威 。 理性和权威的冲突彻底得到消除 。
这就意味着法律如此说 , 我们也有正当理由如此做——我们的行为不仅在法律内部得到解释 , 而且在法律所依托的道德框架内得到证成 。 因此 , 法律是否具有权威 , 完全是一个道德问题 。 “我们为何遵守法律”这个问题的答案 , 不仅要依靠法律推理在法律系统内部明确法律所提出的行为要求 , 同时还要将此要求纳入更广泛的道德推理中加以检验 。 如果说 , 拉兹在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时否定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关联 , 那么在这里他反而乐于承认两者的必然联系 。 这也让他和哈特的立场产生了距离:首先 , 法律必然与道德存在关联 , 法律理论就并非如哈特所说 , 是描述性的;其次 , 拉兹学说隐含了一种道德实在论立场 , 而哈特似乎无此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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