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科特·赫肖维茨(Scott Hershovitz)在《法哲学的终结》(The End of Jurisprudence, 2015)这篇文章中指出 , 法律的规范性就是道德的规范性 , 我们在进行实践推理时 , 并不会如拉兹所说 , 认为法律创设了独特的理由 , 且其最终证成依赖于更宏观的道德框架;恰恰相反 , 我们会直接认为法律提出的就是一个道德理由 , 我们在道德论域中权衡法律和其他道德理由的权重 。 马克·格林伯格(Mark Greenberg)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 , 认为法律就是法律制度的行为所带给我们的道德影响力 。 这些观点启发我们思考 , 拉兹强调对法律性质的概念研究、强调法律提供独特理由的主张 , 是否是我们理解法哲学的唯一路径?
同时 , 社会法律研究 , 也即运用社会科学成果 , 回应法哲学或法理论中“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性”“法官如何裁判”等问题的思潮 , 从多个角度对拉兹所代表的法哲学立场展开了批判 。 近年来比较有影响力的代表性人物有弗里德里克·肖尔(Frederick Schauer)、罗杰·科特瑞尔(Roger Cotterrell)、威廉·特维宁(William Twining)和布莱恩·塔玛纳哈(Brian Tamanaha)等等 。 他们虽然各自立场不同 , 但都强调不应当将jurisprudence简单等同于法哲学 。 这是因为如果我们承认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 , 比较好的法学研究方法就是从经验现实入手 , 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呈现的多种样态、发挥的不同功能 , 而非仅仅依靠基于直觉的哲学思辨 。 这不是否定法哲学研究的意义 , 而是破除这一进路在英美法律理论领域的“垄断”地位——法哲学家倾向于将任何不同于自己方法与观点的研究简单地理解为与jurisprudence无关 , 进而与“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性”“法官如何裁判”等问题无关 。 这样做的一个结果 , 就如布莱恩·莱特(Brian Leiter)所说 , 法哲学有点像“牛津圈”的游戏 。 这一方面表明法哲学家的高深 ,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它的边缘和不为人所喜 。 当然 , 这不是说受欢迎的 , 便是好的;但只为少数几个人来写作 , 也未必是件值得追求的事 , 对于法学这门学科来说 , 尤为如此 。 在这个意义上 , 我们或许需要思考拉兹所代表的这种精于概念、工于论证的风格 , 是否有一定限度 , 是否需要我们无条件地接受并运用到所有问题上面?
秦失其鹿 , 天下共逐 。 相较于亦步亦趋地追随特定人物、特定方法抑或特定观点 , 在这样一个法哲学的“战国时代” ,走出固有的传统 , 更为全面地分析自己立场的前提假设和理论工具 , 更为开放地看待不同取向和路径的研究 , 或许是一种可以尝试的选择 。 毕竟 , 在这个“失范”的领域中 , 同行间的交流越来越难有观点碰撞 , 如果不是小圈子里的相互抬爱 , 就是不同道路上的相互瞭望 , 抑或寻找彼此“把柄”的攻防演习 。 但其实“拆了门槛便无内无外” , 在理论、议题、概念、方法多元化的时代 , 择善固执当然可取 , 但也需博闻强识 。
怀念 , 是为了忘记
【道德|纪念拉兹|赵英男:约瑟夫·拉兹与法哲学的战国时代】在十年或二十年后 , 拉兹与他的学说 , 是否还会像今天这样被我们热烈讨论和提及?现在做出断言还为时尚早 。 但可以确定的是 , 每一位严肃的法哲学研究者 , 都会自觉抑或被动地站在拉兹的延长线上 。 尽管如韦伯所说 , 现代社会中的学术研究 , 其命运注定就是在十年、二十年或五十年内过时 , 但拉兹的名字似乎与哈特、德沃金、奥斯丁、边沁等人一样 , 几乎就等同于法哲学本身 。 在这个意义上 , 无论他被我们兴高采烈地提及 , 还是习焉不察地忘记 , 他都没有真正离去 。 不过 , 总有一天真正的别离会来临 , 但或许我们都无需悲伤 , 因为这一定也意味着我们的成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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